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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出自於對於今天的一則新聞的感言,那就是大陸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遭推擠拉扯事件而來,而本人試著跳脫出對於政治的傾向及政黨的考量來評論對這整件事件的觀感。當然,要評論一件事情,對於該事件的真相必須先釐清,只有對於該真實發生的事實來做評論,才會顯示評論內容的價值! 本案到底實情如何?我只能由我眼睛看到的部分來做分析,而看到的部分雖是電視台對於該案所播放的片段,但是還好我並不是司法實務人員,對於事實的精準度要求不需到達確實心証的程度,所以我大概敘述一下本案我所知的事發過程....『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受到南藝大邀請到台南參加學術研討會,但部份抗議民眾分別到張銘清行經路線進行嗆聲活動,最後在孔廟,甚至有人推倒張銘清、追打他!張銘清跑回車內躲避,抗議民眾還爬上張銘清的專車踹凹車頂。』


好,我們簡單的論述一下這件事情的本質,很顯然的,本案脫離所謂種族、政治等意識形態後,很明顯的是數件強制、傷害及毀損等案件的集合體,在一個法治國家的思想下,會被認為是脫序的行為,是法敵對意識的展現,並無疑問。而何為法治國家,顧名思義可知國家乃依法而治而非獨裁統治等型態,其背景正是為了脫離君權主義的思考,然探究其背後,乃在保護人民的自由不遭受到國家的濫權侵害,所以國家基於廣義的社會契約理論(註:盧梭在《社約論》認為自然狀態下既然沒有任何人有支配他人的權力,所以社約便是人與人之間唯一合法的權力基礎在契約下每個人將自己的一切權力交給全民意志(general will),全民意志的主動面稱為主權、被動面稱為國家,份子的結合稱為人民,個別地參與主權稱為公民。),使國家擁有了人民的主權之後,制定法律再以該法律施於該訂立契約的人民即有正當性!但這背後出現了一個問題,人民的主權何在?人民本質上生來就有自由嗎?不過對於社會契約論的論者而言,應該會認為這是先驗的條件吧。事件存在於世界上本無對錯,因為那是狀態的展現,但是當人訂立了一套標準出來,事件的性質就會被劃分,而所謂的標準若不夠明確,就會產生灰色地帶。回到我國現狀,當我們人民選擇的標準是法治國家下人民所制定的法律,雖然法律有其不完備性,但整體仍可接受,所以可以說在多數人民所訂立的價值秩序下,違反此一價值秩序者,即一般所謂的『錯事』吧!那依上述的推論,本案的確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對其行為的非難亦屬適當(屬自由主義的範疇下的思考,但自由主義論者對於自由的定義亦是眾說紛紜,在此不另贅述)。


現在我們納入那些人假想上的意識形態來討論看看,是否會對案件產生變化?我們假想那些施加不法腕力的群眾的想法是:「大陸人是敵人、外來份子的入侵就應該給予迎頭痛擊、台灣人優於大陸人的優越民族意識...等」。好!假設我們是一個沒有法治的社會,一個沒有禮儀的社會,回歸到最原始的時代,以上的想法可能是理所當然,因為可以說,我打人根本不需要理由,我看你不爽我就打你,因為那是個弱肉強食的社會,對於自己所認定的"敵人"當然可以不用客氣!回到先驗的前提,但是在法治國家下,人民的主權已透過契約交給國家,基本上對於敵人的認定已經不是個人自己可以認定的事情了,而是國家來認定!對於現在體制不滿的民眾應該透過既有的管道來引導國家的走向,當然也不排除以革命的方式來創造新政權,總之,敵人不是由個人或是少數人來認定的。


基本上把所有有異於已的意識形態者都消滅的思想,本身就是非理性的下的產物,講理是行不通的,因為他們腦中對於理的定義與一般人不同,他們做這些事情基於他們的民族優越情感,認為是合理的,就像是希特勒屠殺猶太人的事件般,這些人不了解或是說定義不同所謂的自由與人權,甚至假它的大旗把他們的行為正當化,我其實一點都不感到意外,因為社會契約本來就有缺陷,這些人就是那些不肯與國家訂立契約者,或是與國家訂立契約後欲毀約者。而這群人以此種手段來破壞國家的法秩序,以及國際間對於我國的一些看法,其實才真正是潛在的敵人,或許他們也樂意與國家、與社會為敵,但是我無法說他們有多壞有多爛,因為他們只是思考方法與大多數人不同,以一個比較客觀的角度,他們是屬於有異於大多數人的異類,我們的思考方式不能加諸於他們身上,但是正好他們身楚於我們的體系內,所以會遭受到非難。


我認為雖然刑罰寓有矯正的思想,但是對於其效果如何並不看好,尤其是這種基於意識形態而來的犯罪,而且台灣尙有太多人誤認或對於民主自由的無知,應該由教育做起,當然紛爭仍然無法完全避免,所以社會防衛亦佔有重要地位;以上想法管見才疏學淺且學植未深,有錯誤當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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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想人生●順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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